为切实加强货运车辆通行秩序和广宁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,维护广宁县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,进一步提高通行效率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减少环境污染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结合广宁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际,自2023年1月1日起,决定对广宁县城区道路实施禁止(限制)重型、大中型货车、农用运输车、拖拉机通行管理措施,现通告如下:
一、禁(限)行车辆类型
(一)重型货车(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吨的载货汽车)、中型货车(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.5吨且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)。
(二)农用运输车辆、拖拉机。
(三)车长不超过6米、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箱式和封闭货车(含新能源)、军车、警车、消防车、工程抢险车、道路养护车、道路清障车、邮政运输车、环卫作业车等暂不列入禁(限)行范围。
二、禁(限)行范围及时间
(一)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路段
以上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中型以上货车及农用运输车、拖拉机通行。
(二)限时通行路段
每日07:00-09:00、11:00-12:30、14:00-15:00、17:00-19:00时间段禁止在以下路段通行:
三、因运输生产、经营、生活必需品及城市工程建设等需要,确需在禁(限)行区域通行的中型以上货车,需事先到交警部门申请,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,确保通行安全。
四、请有关车辆驾驶人注意各禁行路段设置的禁令标牌,对违反上述禁(限)行管理规定的车辆,公安部门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,不服从管理、拒绝、阻碍执法的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0时起施行,原《关于城区重点路段限时通行大中型货车、农用运输车、拖拉机的通告》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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